(2017)宁012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雍尚平、杨效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雍尚平,杨效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2执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清真食品工业园经纬路北侧,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200005339组织机构代码67042878-6。法定代表人:薛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雍尚平,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被执行人:杨效宁,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山西省芮城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原住山西省芮城县。申请执行人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雍尚平、杨效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贺民商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雍尚平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115849元及违约金34151元,被执行人杨效宁对上述债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18元。申请执行人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180元,执行标的共计1541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雍尚平、杨效宁下落不明,查封了被执行人雍尚平名下×××汽车一辆,该车辆暂时无法查找。经本院向土地、工商、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均无财产线索。冻结被执行人雍尚平、杨效宁银行账号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雍尚平、杨效宁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雍尚平、杨效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现申请执行人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属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肖健审判员张旭旻审判员高波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杨少荣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