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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桂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桂英,女,1934年1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0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实际执行),同年3月31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桂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底,被告人李桂英在阜南县柳沟镇岳桥村其儿子姜某4广家门口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2017年3月15日被阜南县柳沟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经民警出警后铲除和清点,共计855株。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李某1、李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桂英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桂英非法种植罂粟85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桂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种完小麦后,阜南县柳沟镇岳桥村陶庄村民组村民李桂英将从路上捡到的罂粟种子播种在其儿子姜某4广家门口菜园内,后罂粟种子出芽成苗。2017年3月15日9时许,阜南县柳沟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查毒、禁毒工作中,发现其种植的罂粟幼苗并报案。阜南县公安局柳沟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种植的罂粟幼苗铲除。经现场清点,其种植的罂粟幼苗共计855株。另查明,经本院委托阜南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李桂英在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其近亲属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均愿意对其进行帮教,该局建议对李桂英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桂英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网络查询情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以及证人赵某、李某2、陶某、姜某1、姜某2、姜某3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桂英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桂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桂英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系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李桂英在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李桂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桂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栾占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宏伟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