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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5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菊青、林冬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菊青,林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383号申请执行人潘菊青,女,1957年9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冬冬,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890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菊青与被执行人林冬冬(2017)浙1081执5383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冬冬有坐落在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冬冬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温国用(2015)第29591号】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升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