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海欣丽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美林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欣丽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美林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1205号原告:上海欣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宝祁路815号。法定代表人:俞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美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经济开发区和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李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欣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美林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欣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美林药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欣丽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欣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美林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上海欣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艺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