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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志国与应建中、应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国,应建中,应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788号原告:王志国,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应建中,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应豪,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王志国与被告应建中、应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志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希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