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5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沈桂英、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金银湖生态园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桂英,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金银湖生态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5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桂英,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金银湖生态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马池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8931740X。法定代表人:齐曼,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安,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桂英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金银湖生态园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2民初28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桂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桂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桂英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丰 伟审判员 张文霞审判员 申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