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飞与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848号原告:刘飞,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小商品工业园区鑫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黎明。委托代理人:陈菊华、贾凌珂,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与被告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飞负担。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