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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核39038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国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谢国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核39038277号被告人谢国斌,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人,住普洱市思茅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景谷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奕、刘双飞,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国斌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云08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国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谢国斌驾驶藏匿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云A×××××黑色丰田越野车从普洱市到昆明市。11月30日,谢国斌驾驶该车至昆明市官渡区康乐茶文化城“鸿茗阁”门口交接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该车后备箱内一个双肩背包里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9546克。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辨认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称量笔录、刑事照片、理化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尿液检测报告、出入境记录、行车轨迹查询、视频抓拍照片、手机通话清单、信息内容、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条、委托书、债权转让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谢国斌对其为牟取高额报酬,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的犯罪事实亦予以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国斌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辩护人所提谢国斌只是毒品运输者,而非所有者,且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谢国斌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运输毒品,原判根据其归案后坦白认罪,系初犯、偶犯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故现再以相同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以采纳。综上,谢国斌属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原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8刑初81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国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娅审判员  邹浪萍审判员  李忠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