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怀泉与张喜梅、周金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怀泉,张喜梅,周金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666号原告:胡怀泉,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张喜梅(又名卿瑜鲜),女,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周金焕,女,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耀升,男,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胡怀泉与被告张喜梅、周金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3向原告胡怀泉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胡怀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怀泉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计5980元,由原告胡怀泉负担。审判长 郭自强审判员 付天林审判员 李喜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