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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巧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117号被执行人:郭巧兰,女。本院在执行郭巧兰罚金一案中,查明执行标的额1000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张建春审 判 员  尹红亮代理审判员  王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润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