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巧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117号被执行人:郭巧兰,女。本院在执行郭巧兰罚金一案中,查明执行标的额1000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张建春审 判 员 尹红亮代理审判员 王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润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