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10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101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张永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张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0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西路1号。负责人:刘广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桑真真,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永成,男,汉族,住连云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永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655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暂时不具备扣划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有鉴于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具备扣划条件时再申请强制扣划。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时不具备采取执行措施的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兵审 判 员 陈 兵代理审判员 董 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俊彤注: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的截止日期至2018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申请本院续行冻结,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