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加清与秦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加清,秦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877号原告蒋加清,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秦飞,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蒋加清诉被告秦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蒋加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加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加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高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