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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加清与秦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加清,秦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877号原告蒋加清,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秦飞,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蒋加清诉被告秦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蒋加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加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加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高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