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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凤娟、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娟,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072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娟,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武军,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李凤娟与被执行人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9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凤娟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30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文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