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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9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国娣与秦继武、朱健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娣,秦继武,朱健英,孙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419号申请人:李国娣。被申请人:秦继武。被申请人:朱健英。被申请人:孙建荣。申请人李国娣与被申请人秦继武、朱健英、孙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国娣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继武、朱健英、孙建荣银行存款4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国娣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国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继武、朱健英、孙建荣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