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706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通仁民初字第0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陈某与张某离婚;婚生子陈鑫随张某共同生活,陈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陈鑫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陈鑫生活费8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与张某各半负担。(履行方式为:2013年度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结付。自2014年1月1日起,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结算、给付当年上、下半年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8400元(2013年11月至2016年12月生活费)。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电话退回,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至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向其亲属陈金美调查,其反映被执行人长年在外,不知下落;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目前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通仁民初字第0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