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崔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922号罪犯崔猛,男,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跃斌、越欢欢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成年犯管教所刑罚科吴建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崔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崔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在监月消费较高,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建议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4年3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崔猛隺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威尼斯花园小区门口,冒充房主,与张中一签订十年的租房合同,骗走被害人张中一人民币40000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人民币8000元)。2014年4月16日12时许,冒充一汽���众职工,以能办到单位领导批条,弄到汽车零件卖钱为由,骗借被害人张中一人民币24000元。2014年4月2日16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威尼斯花园小区门口的建设银行,冒充一汽大众职工,以能买到一汽大众公司的便宜车为由,骗走被害人马凡超人民币50000元。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崔猛在长春市南关区民航花园小区成基商务写字楼11楼,冒充房主,骗借被害人李博人民币40000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2014年4月17日15时许,冒充一汽大众职工,以能弄到单位领导批的便宜汽车零件卖钱为由,骗借被害人李博人民币24000元。2014年2月13日,冒充是一汽大众的正式职工,编造自己是威尼斯花园小区2栋9单元201室房主,骗取贷款人民币42500元(案发前返还被害单位人民币7000元)。综上,被告人崔猛诈骗六次,诈骗人民币220500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人民币18000元,返还被害单位人民币7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13.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崔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次数多,主观恶性深,在监月消费较高,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