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周苏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被执行人:周苏佺,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叶丽珍,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陈华连与被告周苏佺、叶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苏佺、叶丽珍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7007.5元未向法院缴纳。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周苏佺、叶丽珍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周苏佺、叶丽珍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苏佺、叶丽珍无银行存款,周苏佺名下罗源县凤山镇罗川中路18号泰康佳园住宅区3#楼802单元商品房产已被依法查封(暂未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暂时无法寻找两被执行人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