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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邱继东与黄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家润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继东,黄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家润,李新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1417号原告:邱继东,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琪,男,1966年6月6日出生,系云梦县城关镇陈赵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诉讼代表。被告:黄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825号。法定代表人:程金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家润,男,55岁,汉族,住安陆市。被告:李新云,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梦县。原告邱继东与被告黄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家润、李新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邱继东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继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邱继东负担。审判员  肖家蓉二○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凯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