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4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泥海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泥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461号之三被执行人泥海文,男,1970年10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泥海文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泥海文拒不履行(2016)豫1224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泥海文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泥海文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东明支行账号000000644848509448890001内的存款1010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账号:4105016987080955555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