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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巧巧与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巧巧,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669号原告:刘巧巧,女,汉族,1977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南新区冯时行路290号大学科技园8楼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56492091N。法定代表人:夏向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巧巧诉被告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巧巧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巧巧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巧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巧巧负担。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茂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