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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盛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盛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998号罪犯陈盛震,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尤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盛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陈盛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三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8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盛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考核分3403.5分,5次表扬。2017年5月12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人民币元,退赃2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盛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17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云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