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振华印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振华印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瑞安市海燕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775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振华印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西门村沿江西路木仓巷。法定代表人许瑞中,董事长。被执行人瑞安市海燕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周松中路六弄10号。法定代表人:陈晓东。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振华印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海燕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892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海燕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131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向瑞安市工商局查询,被���行人名没有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本院经办人到被××人××市海燕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所在地,经调查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经营。被××人××市海燕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破产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人××市海燕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7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唐乔君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代书记员赵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