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2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华斌、张晓翠、付国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华斌,张晓翠,付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2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594241935J。法定代表人:孙友元,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华斌,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被执行人:张晓翠,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被执行人:付国宝,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本院执行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华斌、张晓翠、付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华斌、张晓翠、付国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华斌、张晓翠、付国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