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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薛连柱、薛胜利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连柱,薛胜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特1号申请人:薛连柱,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出生,农民,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祥,曲阜国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薛胜利,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申请人薛连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薛胜利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薛连柱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因薛胜利智力障碍,于1999年9月走失,至今查无音信,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薛胜利死亡。经查,薛胜利,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曲阜市吴村镇小寨村村民,系申请人薛连柱之子。根据曲阜市吴村镇柳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曲阜市公安局吴村派出所的证明,结合证人荀某、随某、李某的证人证言,证明薛胜利家人于1999年9月份向曲阜市公安局吴村派出所报案,薛胜利于1999年9月走失,要求派出所协助查找。2015年12月29日,薛胜利家人再次向该派出所报案,薛胜利至今未归。2016年2月24日,申请人薛连柱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薛胜利死亡。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8月2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寻找薛胜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薛胜利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薛胜利有父亲薛连柱,母亲张玉婷,妹妹薛梅。本院认为,薛胜利于1999年9月份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其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要件。申请人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薛胜利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名君审判员  魏运娟审判员  宫同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凡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