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8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张祝芳与黄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祝芳,黄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845号之二原告:张祝芳,女,1956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镇江市。被告:黄青松,男,1981年4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镇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135号。原告张祝芳与被告黄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祝芳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青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祝芳撤回对被告黄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 焰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人民陪审员 朱金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