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李为平与许改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平,许改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1002民初294号原告:李为平,男,汉族。被告:许改菊,女,汉族。原告李为平与被告许改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为平、被告许改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付借款1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9日,被告的丈夫武圣僧(武林),找原告借款种地,2017年3月29日还款,借款期间婚姻存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丈夫应付借款13万元,被告丈夫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被告许改菊承认原告李为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改菊偿付原告李为平人民币1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许改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传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厚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