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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济南东翎物资有限公司、淄博日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东翎物资有限公司,淄博日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99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东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17号九城尚都办公楼913。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日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悦庄镇苗山村。法定代表人:左孝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济南东翎物资有限公司与淄博日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在审理该案时已经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但冻结款项尚不足以支付其所欠债务。进入执行阶段后,通过公安部车辆信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