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永春与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丸杰实业有限公司等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春,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丸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387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春,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宽寿。被执行人江西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法定代表人周宽寿。被执行人上海丸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宽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春与被执行人江西丸杰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20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