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恢1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肖增武;肖汉城;王青松;李春秀;王茗申;永州市蓝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肖增武。申请执行人:肖汉城。被执行人:王青松。被执行人:李春秀。被执行人:王茗申。被执行人:永州市蓝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址:冷水滩区翠竹路168号。法人代表人:王青松,该公司总经理。肖增武、肖汉城与王青松、李春秀、王茗申、永州市蓝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永中法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永州市蓝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蓝山县塔峰镇东北新村市政广场旁南海国际大酒店一至三层中价值1000万元的房地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青松在永州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49%股份、被执行人王茗申在永州市零陵区财记大酒店有限公司享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20%股份、被执行人李春秀在永州市零陵区财记大酒店有限公司享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15%股份,被执行人李春秀在永州市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25%股份及长沙市的二套住房。2015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5)永中法执字第89-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5)永中法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1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李春秀名下的位于长沙市的二处住房以物抵债。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2017年8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书:终结本院(2015)永中法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唐跃华审判员 龙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