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颖与易县独乐乡裴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易县独乐乡裴庄村委会,李金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435号原告:刘颖,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村民。。委托代理人:王佩明,男,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县独乐乡裴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高玉青,男,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女,易县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金传,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代理人:霍永升,男,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颖与被告易县独乐乡裴庄村民委会及第三人李金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刘颖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撤回对被告易县独乐乡裴庄村委会及第三人李金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刘颖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