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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月珍与富永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珍,富永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983号原告:张月珍,女,汉族,农民。被告:富永员,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月珍与被告富永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张月珍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月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月珍负担。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如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