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鲍于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鲍于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87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巾山东路19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2747713738F。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月,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于朝,男,193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小云(系被告鲍于朝女儿),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被告鲍于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阳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