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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01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磊磊与张吉良、阿拉尔市四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磊,张吉良,阿拉尔市四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01民初3271号原告:赵磊磊,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被告:张吉良,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阿拉尔市四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住阿拉尔市。被告:阿拉尔市四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阿拉尔市新龙花园26幢114号。负责人:刘毅,该校校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健康路*号*层***号。负责人:李建忠,该公司经理。原告赵磊磊与被告张吉良、被告阿拉尔市四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磊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磊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