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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凡荣与邓国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凡荣,邓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林凡荣,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邓国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申请人林凡荣与被执行邓国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的(2011)建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常宝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振义人民陪审员  王妍俏人民陪审员  于彩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乾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