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康市荣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尔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荣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尔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2号。被执行人:安康市荣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尔猛,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康市荣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尔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查封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60号贵豪领郡4幢A-T1、B-T2、C-T3、D-T4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安房权证产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60号贵豪领郡4幢A-T1、B-T2、C-T3、D-T4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安房权证产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洪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