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学辉与济南市施尔安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苏现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辉,济南市施尔安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苏现府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961号原告:李学辉,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考运,乳山蓝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市施尔安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世纪中华城一期15号楼。被告:苏现府,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原告李学辉与被告济南市施尔安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被告苏现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新海审 判 员 谢凤昌人民陪审员 沙玉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霄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