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7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贝斯腾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驰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贝斯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驰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7512号原告深圳市贝斯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天瑞工业园A8幢第五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840930。法定代表人袁英。委托代理人周双金,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驰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铲湾港区金湾大道二段1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068392。法定代表人杨文宏。原告深圳市贝斯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驰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贝斯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贝斯腾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贝斯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梦(兼)书记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