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锦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榆林市众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麻黄梁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锦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榆林市众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麻黄梁分公司,榆林市众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锦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榆林市众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麻黄梁分公司。被执行人榆林市众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天津市锦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众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麻黄梁分公司和榆林市众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7)津0114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众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麻黄梁分公司和榆林市众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天津市锦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382629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榆林市众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麻黄梁分公司和榆林市众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榆林市众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麻黄梁分公司和榆林市众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笔录等证据佐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93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宝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