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刚、原现中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刚,原现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刑初232号自诉人郭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临清。被告人李刚,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人原现中,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自诉人郭某某以被告人李刚、原现中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郭某某以被告人李刚、原现中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李刚、原现中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郭某某以被告人李刚、原现中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李刚、原现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秀丽审 判 员 张家坡人民陪审员 周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贾兆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