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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王永凤、张延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永凤,张延军,尹朋冬,陈丽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873号原告: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法定代表人:董浩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嫡,女,1995年9月1日生,汉族,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助理。被告:王永凤,女,1977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延军,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尹朋冬,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丽艳,女,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凤、张延军、尹朋东、陈丽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本案诉讼标的额16万元变更为8576元。2017年8月30日,原告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回347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绍春人民陪审员  刘春红人民陪审员  郭艳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伟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