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彭生根、陈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生根,陈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彭生根,男。被执行人陈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生根与被执行人陈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彭生根撤回其与陈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03执231号申请人彭生根对被执行人陈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良杉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