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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彭生根、陈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生根,陈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彭生根,男。被执行人陈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生根与被执行人陈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彭生根撤回其与陈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03执231号申请人彭生根对被执行人陈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良杉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