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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5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天津奥达通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市四方钢球模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奥达通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市四方钢球模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362号申请人:天津奥达通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桥南。法定代表人:赵万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国市四方钢球模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梅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操应胜,经理。天津奥达通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国市四方钢球模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奥达通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国市四方钢球模具设备有限公司价值79619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投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保全损害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国市四方钢球模具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9619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涂睿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