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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李某1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3573号原告:汪某某,女,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某1,男,199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李某1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1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非婚生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2.原告个人财产:海尔牌洗衣机、电冰箱、空调各一台,沙发一个,棉被12床归原告所有。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由原告抚养,不让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的个人财产棉被12床、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海尔牌电冰箱、海尔牌空调各一台,沙发一个,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夫妻之间经常生气吵架,无法共同生活。汪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李某1庭前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我要求小孩由我抚养,不让她支付小孩抚养费及任何费用,她的嫁妆还给她。如果小孩她抚���,我不支付任何费用,她的嫁妆也不能给她,因为她的嫁妆全是我下彩礼买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李某现与原告一起生活。原告个人财产:棉被12床,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海尔牌电冰箱、海尔牌空调各一台,沙发一个(均在被告家中)。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夫妻之间经常生气吵架,无法共同生活。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儿李某随原告生活至今,保持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抚养,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由原告���养,不让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个人财产:棉被12床,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海尔牌电冰箱、海尔牌空调各一台,沙发一个,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李某1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孩李某,由原告汪某某抚养,被告李某1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二、原告汪某某个人财产:棉被12床、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海��牌电冰箱、海尔牌空调各一台,沙发一个,原告汪某某自愿放弃,归被告李某1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伟(2017)皖1225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家收养,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