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农正美与农成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正美,农成潭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865号原告:农正美,男,1952年9月2日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脱,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农成潭,男,1986年12月6日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庆,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正美与被告农成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农成潭就其与农正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提起上诉,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二审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 耀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