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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农正美与农成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正美,农成潭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865号原告:农正美,男,1952年9月2日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脱,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农成潭,男,1986年12月6日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庆,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正美与被告农成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农成潭就其与农正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提起上诉,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二审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 耀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