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宣城市海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海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751号原告:宣城市海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付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宣城市海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宣城市海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宣城市海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市海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