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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瑞蓓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联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瑞蓓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联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1041号原告:上海瑞蓓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姚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孝朋,上海博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联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叶荣富。原告上海瑞蓓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平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瑞蓓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孝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联越服饰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瑞蓓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上海联越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初,被告开始从原告处采购各种面料和丝带。2016年5月14日,被告在应收账款征询函上确认截至2015年12月31日总计拖欠原告货款87,715.24元,此后原告多次派人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支付过部分款项,将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857.62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销售明细、发票签收回执单、应收账款征询函、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已经交付货物,被告应该支付货款。原告同时提供了征询函及发票,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的金额,原告自认此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联越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蓓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857.6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6元,由被告上海联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为国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严融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