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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意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意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02刑初15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农雪元男1978.7.13壮族农民初中住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板利乡板利村板利屯176号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于2017年3月23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公诉机关基本情况公诉机关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江检刑诉〔2017〕164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农雪元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F×××××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友高速公路往南宁方向行驶。被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江州大队在崇左服务区开展的联合夜查整治行动中被查获。经检验,农雪元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8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是否成立农雪元饮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76.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属于从重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农雪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权利义务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黄桂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