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247石亚兰与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亚兰,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7247号原告:石亚兰,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周平,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石亚兰与被告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亚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亚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平归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周平归还借款4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但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还,故起诉来院。被告周平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30日,石亚兰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户名为周平、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31的账户手机银行转账5万元,同日,被告周平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本人周平因家庭经营需要于2017年3月30日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在借据空白处有周平落款的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人民币银行转账¥50000元整(伍万元整)。庭审中,石亚兰自认收到周平归还的借款6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据、收条、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平结欠石亚兰借款4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周平负有归还借款之责。周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石亚兰借款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270元(石亚兰已预交),由周平负担。石亚兰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周平直接支付给她,本院不再退还,周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石亚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曹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宏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