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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沛与高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沛,高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469号原告李沛,男,汉族,1983年9月2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高源,女,汉族,1990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原告李沛与被告高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沛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60元,由原告李沛承担。审判员  卢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