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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白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230号申请人:白某,女,1969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被申请人:刘某,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白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113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坐落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两年,在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和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转让、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二、扣押担保人张某所有的车一辆,扣押期间两年,在扣押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和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转让、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立即执行,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在先查封(冻结、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文 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其力格日玛